
1、省财政厅受理时间:每周二(节假日除外)。 2、省财政厅受理地点:旧财政厅大楼1楼省会计学会。 3、省财政厅办证对象:在榕省直、中央等驻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4、办证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以上(含中)会计类业学历或学位(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应参加并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逾期未办及其他人员应参加并通过全省会计从业资格全科考试方可申请办理。 5、办证程序: (1)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营口隔热条PA66,各单位会计人员到所属地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营口隔热条PA66,
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到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申办。 (3)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营口隔热条PA66,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申办。 (4)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受理后营口隔热条PA66,出具“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受理通知单”。 6、需提供的资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毕业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格证书”、“会计电算化格证书”(或珠算等级证书)、 “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一寸彩照1张”。 7、罚则: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手机:18631662662(同微信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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