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一百六十五期。
手机:18631662662(同微信号)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对很多家长来说是件很平常的事儿,但如果这个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员工能认定为工伤吗?今天的小课堂,我们来看长沙法院的这起案例。
张某是某学校教师。2022年8月30日晚上,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学校,打算去接在某中学读初中的女儿。晚上8点20分,张某骑行至某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碰撞,车辆受损、自己也受了伤。经交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23年8月3日,张某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决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某学校不服,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在2022年8月30日晚上加班的事实。当晚,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单位去往女儿所在初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间在其下班途中的理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地点也在用人单位至女儿所在初中的理路线上,张某下班接女儿放学属于其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学校的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呢?我们先来看《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根据十四条一款(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东方异型材设备,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张某受伤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了罗列,其中3项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理时间和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院认为,接送小孩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接回家中,塑料挤出机应当认定为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因此,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监制 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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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东方异型材设备